战国竹箫——竹(下加龠)之说

竹(下加龠)之说
    清代学者王渔洋在《香祖笔记》一书中指出:“今之箫,乃古之竹(下加龠),名异而体同。”宋代王应麟在《玉海》一书中亦云:“三漏之竹(下加龠),六漏之箫。”两位学者把箫、竹(下加龠)相提并论,王应麟更是直截了当地指出箫、竹(下加龠)之别仅仅是孔数的不同而已。朱熹早在宋代就曾经断言:“今之箫管,乃是古之笛,去箫方是古之箫。去箫者,排箫也。”(见朱熹《朱子大全集》)
   王渔洋、朱熹所言其实并无矛盾,前者是把箫与竹(下加龠)作比较,后者是把箫与笛(即长笛)作比较。史载汉长笛到唐、宋时已更名为洞箫,这是后话。
竹(下加龠)之制
    竹(下加龠)的形制,郑司农注《周礼》、郭璞注《尔雅》言及三孔,《毛传》以为六孔。据《群书考察》:“竹(下加龠)三孔,主中声,而上下之律吕于是乎生,命之日竹(下加龠),以黍龠之法在是故也。《广雅》曰:七孔;毛苌曰:六孔;郑康成曰:三孔;郭璞曰:三孔。当从郑、郭之说。”朱载土(旁加育)认为毛在前,郑、郭在后,二者不可偏废。在《律吕精义》一书中,朱载土(旁加育)描绘的古竹(下加龠)如图5。
    演奏方法,三孔全闭缓吹宫,急吹徵;开下一孔,缓吹商,急吹羽;开中、下二孔,缓吹角,急吹和(即变宫);开上、下二孔,缓吹中(即(变徵)。这样,一支三孔竹(下加龠)便可吹出雅乐的七声音阶。
竹(下加龠)之用
    朱载土(旁加育)对竹(下加龠)十分尊崇,他称竹(下加龠)为“五声之主宰,八音之领袖,十二律吕之本原,度量衡之所由出也。”(朱载土(旁加育):《律吕精义》)古代社会把龠作为度量衡的基本单位,1龠=0.1合,1合=0.1升。那时有资格学竹(下加龠)的青年必须是士大夫的子弟,而且要具备体态匀称、相貌俊美的条件。《汉*大乐律》谓:“卑者诸子不得舞,宗宗庙之酎,除吏二千石到六百石及关内侯到五大夫,光取适子高七尺以上,年二十到年三十,颜色和顺,身体修治者以为舞人,与古用卿大夫同义。”此说为约定俗成,其规矩及于汉前。所以,《周礼*春官》记述:“笙师掌教龠(右加欠)竽笙埙竹(下加龠)箫篪竹(下加遂)管。“”竹(下加龠)师掌教国子舞羽龠(右加欠)竹(下加龠)。”
       历史上龠的字形有很大的变化,尤其是从散氏盘到汉简,其字形之下部很象是一排编管组成的排箫(见《金石大字典》卷32,61页)
     郭沫若先生从训诂学的角度提出了他的独特见解,不过这一说法尚未被验证,我们按照历史记载只能把竹(下加龠)作为单管乐器来看待。
西亚苇竹(下加龠)
    古代西亚多苇,且苇管直而长大,最适于作笛,故古代西亚之纵笛,系采苇管为质。因此,日本学者认为:“苇竹(下加龠)为西亚古代之纵笛,与埃及之赛彼,阿拉伯之奈伊,同种。”(田边尚雄:《中国音乐史》)然而,中国古代竹(下加龠)之为用并非乐器之一种,其实它也是集长度、重量、容积为一体的量具,成为律度量衡之标准。而且早在远古的伊耆氏时期,便创造了土鼓、苇竹(下加龠)之乐,足见其在中国来源之久远。
朱载土(旁加育)论竹(下加龠)
    汉马融在《长笛赋》一文中有一段话值得注意,他说:“上拟法于韶箭南竹(下加龠)中,取度于白雪渌水中,采制于延露巴人。”意思是说:长笛制作的法度来源于韶箭南竹(下加龠)之古音,《白雪》之曲,《渌水》之词,下里巴人之乐,广采博引,上通大雅,下达俚俗,可谓尽善尽美矣。我们据此推测长笛(即后世洞箫)源于南竹(下加龠)。
     朱载土(旁加育)考察了竹(下加龠)这样一种乐器,他在《律吕精义》一书中写道:“大抵音有南北,器有楚夏”,“竹(下加龠)乃北音,《礼记》所谓夏竹(下加龠)是也;笛乃楚音,《左传》所谓南竹(下加龠)是也,俗呼为楚。”按照他的说法,竹(下加龠)源于北方,称为夏竹(下加龠);南竹(下加龠)则流行于南方,后来称为笛(即长笛),也就是唐、宋以后的洞箫。因此,洞箫与竹(下加龠)有先后承继而难以割断的渊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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