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院校中教师的教学条件、教学能力之我见
赵越超

    郑其龙同志根据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学习知识本身的客观需要,把学校教学归纳为:“教师传授知识,学生掌握知识”和“教师有目的培养和发展学生接受、学习知识的能力”两件大事。(引自《论教学规律》第二十四页)。显然前者是指教师的“传道、授业、解惑”而言;后者是指教师对于学生的能力培养而言。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做为教师只能在马列主义哲学认识论指导下,既把传授知识作为教学的重要任务,又不可忽视发展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教学工作和其它工作一样,必须要有完成这项工作和能力的方可。做为在音乐学院从事演奏专业课教学的教师,必须具备培养演奏专业学生的教学条件和能力,这就是说不仅要有国家规定的学历和为革命而教的思想,同时还要系统地掌握本专业所需要的基本历史知识、基础理论知识、学习本专业所涉及到的有关常识、较熟练的专业演奏技能和一定的教学能力。
   关于教学条件问题,从广义上谈是在完成教学工作中,从物质——教学设备,人员——教职员工,场所和一系列所应具备的培养学生的条件。从狭义上论,指教师的教学条件。在我国各级学校(大、中、小学)和各类学校(文科、理科等)任教的教师,在学历、思想、知识、技能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本文所谈就是后者,系指为完成教学任务而对教师提出的要求或定出的标准。是属于教育学范畴的东西,主要指教师掌握的知识、技能、技巧和有关教师的教学能力问题。
    关于“能力”一词的含义是什么?在国内外的专家、学者、研究人员中说法各异,解释纷云;诸如从哲学的认识论上来解释的称之为认识能力;从人的体力和智力的发展上来说明的称之为智力;还有诸如思维能力、观察能力等等,令人眼花缭乱。总之各种理解各有其理。笔者赞同杜殿坤同志撰写的《关于探讨发展学生能力问题的几点意见》一文中的观点,即:我们可以使用“能力”这个术语,并且赋它大家熟知的“独立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含义。
    我们都知道,能加在“能力”一词前面的限词是很多的。诸如举重能力、运算能力、跳远能力、投掷能力等能有上千种能力。仅从教学方面来谈,也可有什么阅读能力、接受能力、学习能力等几百种以上。即使再缩小到仅就教师教学方面来讲,也会有语言表达能力、认识能力(包括观察能力、注意能力、记忆能力、想像能力、思维能力等等)和培养学生自学能力等上面种能力出现。说心里话,上述这些确实使我们易于陷入一个能力的“迷宫”,这样怎么能探究问题呢?根据国内外最近若干年研究的结果,比较普遍地认为能力属于人的心理品质的范畴。这就为我们探讨能力一词时,易与属于教学范畴方面的东西加以区别。那么在教学工作中,具体地说在演奏专业课教学中,教师应具备什么样的教学能力呢?笔者的观点是:由教师对学生的认识能力、演奏示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这三个最为重要的能力结合,而构成“独立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简称为教学能力。
     教师欲完成教学任务,把教学工作做好,必须具备一定的教学条件和教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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